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共利益,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行为,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资产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
本准则所称注册资产评估师,是指经过国家统一考试或认定,取得执业资格,并依法进行注册登记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资产评估准则,是指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资产评估具体准则、资产评估指南和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其他与资产评估有关的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勤勉尽责。
第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经过专门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资产评估业务。
第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协助工作,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对专家工作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业务助理人员进行指导,并对业务助理人员工作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采用不同于资产评估准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时,应当确信所采用程序和方法的合理性,不得违背本准则的基本要求,并在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文件中明确说明。
第三章 资产评估程序
第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履行适当的资产评估程序,不得随意删减资产评估程序。
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程序包括:
1、 明确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2、 签订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
3、 形成资产评估计划;
4、 资产勘查;
5、 收集、分析资产评估资料;
6、 评定估算;
7、 形成和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8、 工作档案归档。
第四章 价值类型
第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明确适当的价值类型。
第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评估市场价值时,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和相关文件中对市场价值进行定义。
注册资产评估师评估非市场价值时,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和相关文件中对所适用的具体非市场价值类型进行定义,并进行明确说明,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该评估结果不是市场价值。
第五章 资产评估方法
第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熟知、理解并恰当运用资产评估方法。
第十九条 资产评估基本方法包括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
第二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评估目的、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恰当选择资产评估方法,并说明选择资产评估方法的理由。
第二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对宜采用两种以上资产评估方法的评估项目,应当使用两种以上资产评估方法,并经综合分析确定资产评估结果。
第二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做出合理的评估假设,并在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文件中披露评估假设及其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第六章 资产评估报告
第二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形成工作底稿。
第二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执行必要的资产评估程序后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第二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中充分披露相关信息,使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资产评估结果。
第二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根据资产评估业务的性质,选择资产评估报告形式。
第七章 执业责任
第二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资产评估结果不应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第二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并在资产评估报告和相关文件中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及其证明资料来源予以必要说明。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保证。
第二十九条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是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资产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准则自 年 月 日起施行。